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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