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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别人掏钱你减排
  清洁能源机制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别人掏钱,你来减排。要从根本上说清楚它的来龙去脉,还得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说起。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同时,根据《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指标,欧盟可以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这个购买来的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至于国际上为什么把这一交易市场简称为“碳市场”,从事碳交易第三方认证的挪威船级社专家张建丽解释,这主要是因为“其他5种温室气体最终也是以二氧化碳排放量来计算的”。
  “排放量可以买卖,应该说是世界范围内提升环境质量的一大创举。”张建丽介绍,因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而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寻找合作项目,为碳交易开辟了绿色通道。
  “这也是业内把既减排又赚钱的CDM称为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免费午餐的原因。”张建丽说。
  交易要分三步走
  那么,如何在碳市场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成光介绍,根据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协定》,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直到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监测预报高、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主要步骤。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B)消息,作为发展中的国家,目前中国有近2000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有267个CDM项目在EB成功注册。
  作为一家从事碳市场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说,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他们感到CDM项目能否在EB实现成功注册,是交易CDM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光介绍,一般来说,碳市场交易包括前期开发、碳资产开发、碳资产项目管理三个流程。而各个流程阶段又包括许多环节。如在前期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分析,即确定企业有哪些项目符合CDM的概念;要进一步收集信息,进行减排量的估算以及测算方法的确定;要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
  在碳资产开发阶段,要进行项目文件设计、卖方和买方政府审批、购碳协议签署、第三方认证、联合国注册等程序。成光说:“每个CDM项目都有一个独立的文件报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国政府审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认证、联合国登记,注册登记需要在网上公示50天,如无疑义,公示期结束即意味着自动注册成功。”
  据悉,在碳资产项目管理阶段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进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监控以及企业运营信息的获取,目的在于保障企业碳资产的稳定收益,避免在没有产生减排量的情况下,提前与买家沟通采取防范措施。第二,要根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按照企业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项目检测报告。第三,对减排量进行第三方认证,在联合国登记,最后进行碳资产交割。
  在这些过程中,企业需要交付哪些费用呢?成光介绍,一般的费用包括第三方对项目的审核(1.8万欧元),注册费(0.2美元/年核实减排吨数),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1万美元左右),联合国CDM理事会征收的适应性费用(核实减排总额的2%)、行政管理费(0.2美元/核实减排吨数),中国政府征收的环境资源税(核实减排总额的2%)等。
  至于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识别CDM项目、为项目业主寻找和筛选碳购买方、协助企业与买方的谈判、帮助企业在减排交易中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最终促成CDM项目的完成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
  成功范本看邯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注册成功一个CDM项目,不仅可以减排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还能通过出售该减排数获得额外收入。从这一点看,邯钢的成功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具有范本意义。
  2005年2月,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河北省CDM项目办公室认为邯郸钢铁废气回收联合循环发电项目(该项目通过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富余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建成一个循环发电站,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满足邯钢年用电的36%)符合CDM项目的要求,随即指导邯钢开始了该项目的开发和注册准备。
  怎么开发,这里面也有学问。根据《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开发具有“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多边模式”三种模式。后两者是指在项目开发之初就寻找到了买家,买家可以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给项目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单边模式则是企业独立完成了整个项目之后再寻找买家,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第一个获得签发的CDM项目———福建漳浦六鳌30.6MW风电CDM项目就是一个单边项目。
  而邯钢集团开发的该项目最终是作为一个双边项目敲定下来的,项目在2007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和EB批准,买家是来自于瑞典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的谈判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到2007年3月结束。根据协议,到2012年,邯钢通过向该公司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共可获约2亿元纯收益。
  “要让买家相中自己,编制好开发项目设计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CDM项目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邯钢宣传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在与河北省CDM办公室签署了开发CDM项目的意向书之后,邯钢举办了多次有关注册程序的培训班。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项目开发单位和邯钢为实现CDM项目注册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数据和项目信息,如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实地调研数据、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咨询等;选择最适合于项目的方法学;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说明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联系外国买家;寻找合适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合格性论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这一复杂的CDM项目注册,就等同于实施碳交易获得了成功。“而找买家、谈价格也均发生在整个注册流程中。因此,从企业操作角度而言,最难的一步就在于如何注册成功。” 邯钢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中国还缺好中介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像邯钢、福建漳浦六鳌风电CDM项目那样幸运,对于找不到买家的企业来说,他们更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帮助。“从企业提出的这些‘希望帮助’的内容上,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在开发CDM项目中还缺少的积极因素。”成光说。
  首先,对CDM认识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由于对CDM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CDM的除兴业银行等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鲜有涉及。
  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再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成光说:“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几年,中国需要相当数量的像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这样的机构总体来说数量太少,而且大都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项目。而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曾经参与中国多家企业第三方认证工作的张建丽介绍,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因此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排放权交易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它更是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
  在这个目前规模超过600亿美元的碳市场中,交易主要通过各种交易所发放排放(减排)配额,或以清洁发展项目为标的的买卖进行。已经运行了3年之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服务内容就是在欧盟实行的“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机制下,向每个成员国分发其每年预定的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每个成员国再向各企业分发“欧盟排碳配额”(每个配额等于1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通过碳交易所“出售”;反之,就必须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而2008年2月18日正式运营的、由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共同建立全球交易平台,服务内容则以联合国分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现货、期货交易为主。以清洁发展项目为标的的买卖大都在亚洲的碳交易所进行。
  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给二氧化碳标上了价,那么欧洲气候交易所于2005年4月推出的期货、期权交易,则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正是看中了碳市场的商业机会,除了上万家企业投身其中外,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最初担当碳交易中介赚取略高于1%的手续费,到直接投资CDM项目,再到今天成立各类专门的“碳银行”部门进行气体排放管理,这些“金融家”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如在清洁发展机制下,许多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发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减排项目。这种“双赢”甚至“三赢”的合作方式受到了各方的认可。联合国环境署的统计显示,自CDM实施之日起,每月由其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持续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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