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确保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2021-05-14
◆本报记者 冯永强 肖颖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54条,增加了10条。条例严格遵循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等新规定、新要求,结合陕西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改。
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据了解,原条例名称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仅限于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此次修订坚持城乡统筹,实行城乡水源一体保护,特别关注重视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将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增加乡(镇)、村水源保护相关规定,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条例名称相应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全覆盖。
同时,条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饮用水水源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在饮用水源地划定方面,原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以距离为标准的划定方式,未考虑饮用水水源的其他影响因素。条例修订时,针对全省陕北、关中、陕南地质条件等差异,规定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水源地地理位置、水源类型、水文、气象、地质特征、环境状况及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等综合因素,依据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划定。
同时,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规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更科学,划定的程序更完善。
田文平告诉记者,条例修订时,分别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采取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分级保护,以包含递进列举方式规定禁止行为,增强保护强度和力度。即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一级保护区当然禁止,不再列举。比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增加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有的输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应当调整输油线路、逐步退出的规定,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统一收集处置的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同样适用。
政府将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
饮用水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做好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能够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减少和降低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条例要求加强监测监督,完善应急处置。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要求政府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完善供水系统和管网,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实现应急供水。第三十一条对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发布水质状况信息和水质安全状况信息作出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救援、处置等作出规定。
田文平说:“修订原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重要指示精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行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水源保护管理机制,实现水源保护全覆盖的现实要求,对于守住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这条底线,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坚决打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歼灭战
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加强监管,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积极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措施,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还将制定出台《关于推进陕西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坚决打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歼灭战,补齐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短板,加大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另据了解,今年陕西省级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地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21-2022年推进“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
今年将重点推进县级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动水源保护区精细化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工作,确定全省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点,绘制全省饮用水水源地“一张图”,指导各市政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进行严格管理,实行申报和追踪制度,将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控制在源头,重视风险预防,确保水质安全。
同时,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条例的宣贯,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构建全省水源保护区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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