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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优化资源环境要素配置,促进减污减排,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一系列国家文件均提出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2025年5月,国家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5〕36号),明确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排污权等市场化交易,提出主要目标“到2027年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2025年12月15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推动资源环境要素高效配置,激发企业减排内生动力,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先行省市经验,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拟以“1+N”体系构建,以《管理办法》为统领,配套制定排污权确权、核定、政府储备、交易规则等若干政策。《管理办法》是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顶层制度,对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作了原则性框架性规定,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将陆续制定。

       《管理办法》共6章34条,分为总则、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政府储备和出让、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共9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遵循原则、实施指标、职责分工、权利义务、收支管理作了明确。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共5条,对排污权分级核定职责、新增排污权与初始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与相关制度衔接、排污权确权凭证及管理载体、排污权与排污许可有效期作了规定。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共10条,对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范围、交易限制内容、交易价格、交易信息发布、金融激励等内容作了明确。

       第四章 政府储备和出让。共4条,对排污权政府储备分级管理、储备来源、储备出让管理、储备排污权的使用作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4条,对交易过程及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排污权信息公开、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等提出要求。

       第六章 附则。共2条,对其他规定和施行日期作了明确。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管理办法》同时规定,环境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内涵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排污权储备职责的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是什么?

       《管理办法》明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5类指标。其中前4项为国家“十五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金属为生态环境部要求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也是我省特征污染物,既满足国家总体要求,又符合我省实际。《管理办法》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和政策要求,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污染物种类。

       (四)现有和新(改、扩)建排污单位如何进行核定和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规定,对现有排污单位,逐步实行初始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其初始排污权原则上采用定额出让方式获得。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其新增排污权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进行核定并通过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核定办法将另行制定。

       (五)排污权如何进行确权以及有效期如何确定?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确认凭证及监管载体。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发生变化后,出让方、受让方应申请办理(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及时将排污权变化信息载入排污许可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载入排污许可证情况开展自查,并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年度情况报告。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排污权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重新核定。

       (六)排污权交易条件、机构、方式如何进行?

       《管理办法》规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后,无偿获得的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参与交易的,需先缴纳与交易部分的排污权相当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省排污权交易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可通过定额出让、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等进行。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国有资产资源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七)排污权如何进行政府储备?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政府储备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分级建立政府储备库、管理台账和投放审查机制,实施分类分级储备和出让。排污单位出现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等情形,所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排污权储备职责的机构无偿收回。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富余排污权,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排污权储备职责的机构通过交易收储。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政府投入资金比例等方式实施分类分级储备。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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