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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资金重要依据

为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近期制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根据《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资金管理和实施管理。包括地方承诺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试点项目是否对当地产生新增隐性债务,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等。二是产出数量和质量。产出数量主要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消除数量、相关污染源头治理情况(如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数量、控源截污措施工程量)等;产出质量主要包括相关污染源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项目验收合格率等。三是项目效益。其中生态效益主要包括水体治理合格情况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村民参与度等,可持续影响主要包括长效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四是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据了解,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确定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中的,下一年度试点资金分别按照资金预算的100%、80%、60%安排;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暂停拨付资金。上述扣减资金待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再拨付。

此外,总体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省安排后续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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