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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要求系统部署地下水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办法》明确,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办法》要求,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

根据《办法》,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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