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昌县“五水共治”环境资源市场化价格约束机制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43号)文件要求,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目前企业2016-2017年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已征收完成,此次征收工作是对企业2018-2020年三年的有偿使用费进行重新计算,继续收费。
本次征收对象为2015年以来进行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业,征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污染物。
征收标准按《新昌县“五水共治”环境资源市场化价格约束机制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43号)执行,基准价格即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氨氮4000元/吨,二氧化硫1000元/吨,氮氧化物1000元/吨。同时实施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不同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价格需在基准价基础上乘以相应行业的指标污染系数,征收总额为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合计总额。
届时,收到缴费通知的企业单位应携带单位公章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填写《新昌县排污权申购申请表》,并根据收到的缴款书金额自主完成网上交易。
咨询电话
029-83596059
|
手机访问
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