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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排污权回购将有章可循

为鼓励企业治污减排,进一步激发对环保的投入,记者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7月3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浙江省排污权回购进入规范化时代。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削减排污权。排污权回购就是指各级环保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排污单位削减的这部分富余排污权,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目前,浙江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办法对富余排污权的核定、回购价格、回购程序以及回购资金管理等内容都做了规定。

  据了解,2017年6月,浙江永康市环保局从一家化工企业回购了节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每年51.2吨,节余的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每年39.9吨,回购资金共13.5万元。

  借助市场化机制向企业回购指标,有助于增强企业参与治污的积极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浙江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就是要规范排污权回购行为,提高排污权市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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