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对《试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排污权交易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环境经济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将逐步在全国全面推开。早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已经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试点省市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广东省于2013年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并将“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列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我市作为传统制造业大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为破解环境容量之困,实现制造业绿色发展,2014年下半年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以来,我市大胆探索,积极吸取其他试点地区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试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一章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范围。
解读:试点期期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对象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暂时不纳入。试点范围外的排污单位,将根据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逐步纳入。
(二)第二章第九条:省相关部门已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的,按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对省未出台全省统一征收标准的,由市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提出,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解读:目前,省已经出台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价格,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将按照省规定的价格标准实行最低限价管理。
(三)第三章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起草排污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规范性文件,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市场交易。
解读:我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则和流程组织实施,交易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第三章第十七条:受工艺水平限制,在采取最大减排措施后初始分配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确认后,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
解读:现有排污单位初始分配量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其需要购买的排污指标数量按照《佛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与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佛环函〔2014〕799号)及相应的会议纪要文件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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